活塞桿負荷
空壓機在任何一檔規定的運轉負荷時,其活塞桿的綜合負荷不應超過制造廠提出的活塞桿最大許用連續負荷。活塞桿的這些綜合負荷,應按排氣安全閥的調定點壓力和根據每一檔負荷的正常進口壓力來計算。
在所有各檔規定的操作負荷下,當曲軸旋轉一周時,活塞桿的綜合負荷的水平分量,應完全在十字頭銷和軸瓦之間反向作用。作為通則,反向負荷的持續時間,應不小于曲柄角的15度 (0.26rad),而且其反向負荷的綜合峰值,應至少為相反方向實際綜合負荷的3%(在大多數情況下,要求反向的目的,是為了在十字頭銷和軸瓦保持合適的潤滑)。
臨界速度
空壓機制造廠應對規定操作范圍內的任何一檔規定負荷下產生的側向和扭轉振動進行研究,并對可能妨礙整個機組運行的任何側向和扭轉振動負全部責任。空壓機制造廠應告知用戶從停機到跳閘轉速或同步轉速過程中因加速或減速所產生的各臨界轉速。
對于由電動機或渦輪機驅動的傳動機組,空壓機制造廠應進行空壓機一傳動機構一驅動機系統的扭轉分析。驅動機、空壓機旋轉系統(包括聯軸器和一切傳動機構)的固有扭轉頻率,應避免處在任何操作軸轉速的10%以內,和包括十倍以內的其它倍數操作軸轉速的5%范圍之內。對于用電動機驅動的空壓機,其固有扭轉頻率,應同樣的范圍,避開第一和第二倍數的電源頻率。
對于包括汽輪機和減速機的驅動機組,當應用API611、612、613、616、677和679的要求時,臨界轉速的計算和評價應按該標準。對于需要采用低速軸套筒和聯軸器的機組,應提出單獨的側向臨界速度分析。側向臨界速度應至少離開系統內任何軸的任何操作速度的20%。